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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和平大學緬生助學金實施作業要點
2026
02.16

生命和平大學緬生獎助學金實施作業要點

2025102日核定

 

壹、靈鷲山無生道場為培植緬甸社會及生命和平大學人才,特置「生命和平大學緬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促進臺、緬兩地學員生安心就學之宗旨。

貳、申請資格

一、申請者應符合下列任一身分:

(一)所稱「緬生」為具有緬甸國籍,或是符合中華民國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之緬甸僑生身分,在臺就讀於教育部認可之大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之在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交換學生、大專校院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延畢。就學班次屬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僑外生培育各專班(如僑生專班、國際專修班等非學位班次),及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者,亦不在本辦法獎助之內。

(二)就讀設立在緬甸的生命和平大學(University for Life and Peace, ULP)、生命和平專業教育中心(Life and Peac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Centre, LPPEC,以下簡稱中心)之學員生。

二、獎助學金類型

(一)人才培育型:分為一般獎助金、研究獎助金兩種,對象如下:

一般獎助學金:學士生、先修生、證書及證照班次學員生(僅限緬甸)。

研究獎助學金:碩、博士研究生。

(二)產學與教育合作型:與生命和平大學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中心簽有合作意向之大專院校、技職學校、企業、法人等,專案向承辦單位提案申請。

三、申請條件

本獎助學金每學期發放1次為原則,除入學首年第一學期外,申請者需學期操行成績80()以上,且無記小過()以上處分。如學校無操行成績,應提供其他學習生活相關成績,或請師長或推薦人於推薦函內說明。除研究獎助學金之外,學期學業成績應至少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全班成績排名前50%

(二)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75分(含)以上。

(三)GPA3.0以上或相當之成績評量方式,換算方式依就讀學校所訂之對照表計分。

(四)其他特殊、傑出表現,經承辦單位審查核可。

(五)申請產學與教育合作型者,獎助資格不受前項之限制。

叁、獎助學金受理對象、類別、名額、金額等執行方式,以每年公告為準,獎助金額以下為原則:

一、一般獎助學金:學士生每學期新臺幣2-8萬元,緬甸學員、學生由中心另定之。

二、研究獎助學金:每學期新臺幣4-12萬元。

三、產學合作獎助金:專案核撥。

肆、獎助期限

一、先修華語:一年。

二、人才培育型:依就讀系所學則或招生簡章所訂之修業或研習年限。

三、產學與教育合作型:依提案或合約辦理。

伍、受理單位

本辦法之受理單位,在臺灣為生命和平大學籌備處,在緬甸為仰光生命和平專業教育中心,申請者僅能向其中之一者提出申請,重複申請者視為同一件。

陸、申請辦法

一、受理日期:人才培育獎助金、一般與研究獎學金每年91日至1031日,及21日至331日止,產學合作獎助金採隨到個案審查,緬甸地區由中心另定之。

二、申請文件:申請文件以郵寄方式(書面與電子檔各乙份)提交承辦方,或按籌備處、中心最新公告方式實施之。

(一)一般獎助學金

1.獎助學金申請表。

2.學生證或修課證明、緬甸身分證(或護照)影本或僑生身分證明文件。

3.學業(含操行)成績單正本(大一新生以高三上下學期成績為準,在緬甸即為G12級)或修課成績證書、在學證明書正本。

4.與申請人同科、系、所主任以上(含代理人),或參與實習、專案、教育等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之推薦函。

5.未領取其他公費或獎學金證明。

6.自我介紹。

(二)研究獎助學金

1.獎助學金申請表。

2.學生證、緬甸身分證(或護照)影本或僑生身分證明文件。

3.學業(含操行)成績單正本(碩一或博一初次申請為學士或碩士總成績單)、在學證明書正本。

4.研究計畫或研究進度報告。

5.論文指導教授推薦書(同時檢附指導教授同意書),尚未選擇指導教授則由系所主任或專任教師提供推薦書,或參與實習、專案、教育等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之推薦函。

6.自我介紹。

(三)產學與教育合作

1.提案申請表

2.提案計劃書

三、審查方式

(一)申請文件審查(60%)

(二)面談(40%)(視需要進行)。

四、獎助學金續發資格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停止發放:

(一)在學中途休學者。

(二)受領其他有服務義務約定之獎助學金者。

3.申請資料有虛偽造假經查證屬實者。

4.因民、刑案件違法經起訴者。

5.違反獎助學金設立意旨之情事,經承辦單位認定者。

柒、其他事項

一、獲獎人員名單除個別通知外,另公布於生命和平大學或中心網站。

二、為鼓勵獲獎人分享學習經驗與回饋社會,承辦方將不定期邀請獲獎人參與籌備處或中心之教育、聯誼交流或相關推廣、公益活動。

三、承辦單位有最終決定發放獎助學金與否之權。

四、本辦法不定期修正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