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實踐:城市綠地 環境決策案例研究

關於城市生態學的當代學術研究表明,城市的“綠化”和城市開放空間的發展離不開公平,正義和公平准入問題,因此必須通過綜合概念框架加以分析。

生命和平大學冬季學校

Andrew Turner Poeppel, 紐約大學

 

 

理論與實踐:城市綠地

環境決策案例研究

 

 

近幾十年來,城市規劃​​人員和建築師將創建城市綠色空間以及保護和恢復城市生物多樣性列為優先事項。這種對“城市綠化”的重視是在環境和城市研究獎學金的轉變之後–一個以檢查城市為人造生態系統為中心,該生態系統具有不斷相互作用的人類和非人類成分。對城市生態的興趣暴露了世界大都市地區存在的結構性不平等和環境健康問題。這鼓勵研究人員研究導致不可持續的社會和生態關係的觀點和決策過程。它還強調需要設計有彈性且在道義上可辯護的人類環境系統,該系統可以輕鬆應對21世紀的生態威脅,包括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城市開放空間的發展說明了這一決策挑戰,並導致越來越多的決策者認識到環境衛生倡議的社會和生態方面。城市規劃者和振興​​戰略家將城市開放空間定義為通常保留給綠色空間(如公園)或藍色空間(如水域旁的休閒區)的土地。對城市綠化的追求促進了公共開放空間的發展,這些公共空間通常得到高度維護,以帶來經濟利益並創造出令人愉悅的城市景觀。儘管在許多大都市地區創建城市開放空間已成為關鍵的政策問題,但這些舉措鼓勵研究人員質疑可持續發展項目的倫理後果。關於城市生態學的當代學術研究表明,城市的“綠化”和城市開放空間的發展離不開公平,正義和公平准入問題,因此必須通過綜合概念框架加以分析。

 

城市環境史

 

直到1990年代,許多環境歷史學家都接受人類學的自然-社會鴻溝–一方面是自然,環境,生態系統和野生生物的結構性分離,另一方面是人類活動和城市發展的結構性分離。隨著新興的跨學科研究揭示了城市化進程如何改變周圍人工景觀的生態,這一前景受到了重大的推倒。 1993年,歷史學家馬丁·梅洛西(Martin Melosi)提出,環境歷史學家必須考慮周全的考慮城市建築環境對自然環境的影響(Melosi,1993)1。人類通過城市發展影響生態系統的程度鼓勵像梅洛西這樣的學者擺脫了不應該通過生態學的角度來分析城市化的觀點。到那時為止,主流環境歷史學家一直將城市化視為與周圍生態系統及其生物,物理和化學過程分開的現象。針對這種僵化的概念框架,城市環境史學科強調,要對人類環境耦合系統有一個更實質性的了解,就需要學者擺脫對自然和建築環境的嚴格劃分。

 

根據對城市自然的理論分析,建立城市開放空間可以看作是決策過程從自然社會二分法轉變的物理體現。它表明,當社區開始認識城市(和城市)的本質時,生態意識可以轉化為可改善環境健康的可行政策和實踐。儘管它對理解城市生態學做出了貢獻,但城市環境史學科最終因其自身的僵化而受到批評。如果學者們過於狹narrow地將城市化視為自然過程,那麼它肯定會導致個人得出與城市化和人類組織為“自然”的後果有關的不道德結論。這種批評提醒人們,對於許多城市環境中存在的結構性不平等,不應將城市作為生態空間的歷史重塑轉化為正當理由。當代學者在認識生態,政治,階級和種族的交集方面走得更遠,他們認為,對城市生態系統的分析必須以城市的政治生態為基礎。

 

 

城市的政治生態

 

在1990年代和2000年代,越來越多的代表環境和城市研究子學科的學者不再使用自然社會二分法,研究人員將注意力轉向了城市化與結構性不平等的交集。全球城市化進程一直持續到21世紀,與此同時,人們對建設更綠色,更公平的城市的社會和生態方面的興趣也與日俱增。經濟地理學家戴維·哈維(David Harvey)在他的論文《城市的權利》中指出:“城市化一直是……一種階級現象,因為盈餘是從某處和某人身上提取的,而對支出的控制通常掌握在手中少數”(Harvey,2008年)2。哈維的著作強調自然的商品化,剝削主義的過程以及使階級不平等永久化的決定是城市化本身的基礎。隨著這些問題的關注,城市政治生態學(UPE)作為一個概念框架應運而生,將其分析集中於城市環境現象必不可少的政治和倫理問題。

 

跨學科的集合,在《城市的本質》中,將城市政治生態學家的方法與早期理論框架的僵化截然不同:“就城市通過社會生態過程產生的程度而言,必須注意政治過程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創造和改造特定的社會環境城市條件。” (Heynen et al,2006)3。政治生態學的這一分支是建立在對城市環境實踐研究本質上是政治學的認識之上的。它強調指出,城市化進程和對可持續發展的追求與結構性經濟和種族不平等的存在(以及永存)直接相關。 UPE的概念框架鼓勵人們思考,如何通過對馬克思主義的更廣泛的資本主義批判來促進對城市綠化和開放空間的發展。這種批判性分析提出了以下問題:誰可以使用城市開放空間?城市的綠化對經濟或種族差異的存在有何影響?無法解決結構性不平等的潛在機制的可持續性倡議是否代表了綠色清洗?這是否應該強調自然的商品化,提取主義的過程及其所產生的不平等現象,從而鼓勵人們對城市綠色空間的發展產生懷疑?

 

通過這個概念框架,可以將城市開放空間的發展視為一種實踐,往往不促進真正的社會和生態福祉,這主要是因為它繼續在資源提取和資本積累的壓倒性結構中運作。這種批評突出表明,建立綠色城市不能以更公正的社會經濟格局為代價。改革城市的政治生態所需要的工作要比建立只有美學上令人愉悅的綠色空間(需要特權的少數人才能使用)更多的工作,而綠色空間甚至可以建立使不平等長期存在的結構和決策過程。儘管城市政治生態學家可能會考慮不同形式的結構性不平等(包括種族不平等和不公正),但有人建議,UPE不一定包含種族不公正的中心理論。各種UPE學者都對這種批評做出了回應,認為當代研究在解決種族不平等問題上比以前的馬克思主義啟發性分析採取了更為細緻入微的方法。結果,人們做出了新的努力來強調美國環境正義運動的成就。這項獎學金突出了社區組織者和活動家的行動,在許多情況下,他們將社會生態健康和福祉的願望轉化為可行的政策議程,同時強調了製度化的種族不公正現象。

 

 

城市環境正義

 

美國研究教授朱莉·塞(Julie Sze)在她的著作《危險時刻中的環境正義》中指出,環境正義運動的建立是基於這樣的信念,即社區必須改革奠定不平等城市環境基礎的權力結構(Sze,2020) 4,在整個1980年代,隨著越來越多的組織,倡導團體和地方組織者抗議使針對彩色社區的緩慢生態暴力持續不斷的機構和實踐,EJ運動在美國迅速發展。自成立以來,與EJ運動相關的團體強調指出,有意和系統地將垃圾掩埋場,公交路線,危險廢物現場等放置在這些社區中,從而對公共和健康產生不利的短期和長期影響。該運動是基於這樣的思想,即由於種族,收入,性別或任何其他因素,任何社區都不應遭受任何形式的生態暴力,並且必須有廣泛的環境保護措施來保護公眾的健康和安全。這些原則在1991年首屆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導人峰會上得到了明確定義,此後成為美國和國外草根環境運動的核心。

 

倡導環境正義的人士可能會在城市綠化和城市共享開放空間發展問題上得出不同的結論。那些尋求廣泛的結構變革的人可能會爭辯說,過分強調建立綠色空間並不能解決諸如重新設計,住房歧視,中產階級化和其他系統性種族不公正之類的問題。但是,EJ活動家也認為,如果除了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之外,還必須保護所有社區成員,則可以在地方一級實現真正的社會和生態可持續性。進入城市開放空間的差距很大程度取決於改行的做法。由於這種對有色社區的商品和服務的系統性拒絕,布朗克斯地區的Hunts Point之類的社區在紐約市的公園與人的比例最低(Carter,2006)5。鑑於這種差異,城市振興戰略家Majora Carter認為,Hunts Point是成功利用綠色空間解決與土地利用相關的結構性不平等現象的一個例子。由於卡特(Carter)努力建立了非營利組織“可持續南布朗克斯(Southern Bronx)”,對社區組織計劃的支持已經產生了足夠的政治壓力,以便將資金投入到從投資中受益最大的社區的綠色發展項目中。儘管對激進主義者驅動的城市綠化項目的投資並不一定能避免上述與商品化和剝削主義有關的結構性問題,但它也表明,可以在地方一級實現社會正義和環境健康方面的進步。這種綠色投資策略還揭示了建立城市開放空間的好處,同時防止土地價值上升到成本增加而導致低收入社區被淘汰的地步(Wolch等人,2014)6。可持續發展與高檔化之間的聯繫突出了公平獲得城市開放空間的核心問題:誰從追求綠色基礎設施的決定中受益,如何將可公共獲取的綠色空間創建為解決結構性不平等的工具,而不是永存嗎?

 

 

城市深層生態

 

前面提到的城市環境歷史發展表明,學者,維權人士和居民正在通過環境倫理學的角度考察這座城市,這對全球環境危機所定義的時代中城市居民的道德義務提出了重要的問題。 考慮到減少個人傷害的戰略的局限性,重要的是研究必要的倫理觀點,以將決策過程朝著社會和生態福祉的方向轉移。

 

全球環境危機的緊迫性導致人們更加關注人類和非人類生活的相互依存關係,特別是在城市中,這種觀點無疑喚起了深度生態運動的哲學和倫理原則。挪威生態哲學家阿恩·納斯(ArneNæss)在他的論文“淺而深”中介紹了深度生態學的概念,其中概述了向“生物圈平均主義”和從以人類為中心的環境主義的過渡。納斯宣稱:“對於生態學領域的工作者來說,平等的生存權和開花權是一種直觀而又明顯的有價值的公理。它對人類的限制是一種人類中心主義,對人類自身的生活質量產生不利影響”(Næss,1973)7。內斯(Næss)背離了普遍持有的觀念,即可以通過其對人類的實用性或工具性來確定自然世界的價值,而是主張改變意識形態,以承認所有野生動植物獨立於其而生存和繁衍的權利。人的進步(Næss,1989)8。對自然世界的這種遠見使他相信,人類和非人類的每一種生命不僅具有內在的價值,而且是其賴以生存的生態系統的組成部分。根據這種深刻的生態學觀點,鑑於人類和非人類關係的複雜性對整個生物圈的功能做出了貢獻,因此個體的生命形式固有地相互依賴。因此,為了保護複雜的生命網絡,納斯認為,人類必須從根本上轉向生物圈平均主義思想和直接行動。他認為,這種社會和文化變革是深遠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其結論比主流環保主義者得出的“淺”倫理和哲學結論更為實質和激進。

 

納斯的哲學框架提出了一個問題,即圍繞城市開放空間和綠色基礎設施的辯論是否反映了朝著城市深層生態決策的實質性轉變,或者它是否代表了淺薄的環境主義。支持深層生態學的人可能會爭辯說,城市開放空間的發展可以作為社區將“平等生存權”擴展到城市野生動植物,並擴展到以人類為中心的人類福祉概念的社區的一個例子。另一方面,對淺層環境主義的深刻生態批評可能會引起懷疑,因為城市開放空間通常是為人類的工具性使用而設計的。這種批判性的觀點可能會導致個人將綠色空間倡議本質上以人類為中心,因為有可能強化一種有害的觀點,即大自然的價值僅取決於其對人類的效用。必須仔細檢查各個綠色空間計劃,以確定人類中心主義或淺層環境主義的標籤是否合適。儘管如此,儘管辯論以人類為中心與以生態為中心的城市規劃項目無疑是有價值的,但對城市生態學的研究表明,綠色空間為人類和城市野生生物都帶來了明顯的好處。經常強調城市開放空間對人類的好處,特別是在促進身心健康方面;但是,對於非人類的城市居民而言,眾多的利益往往被忽視或遺忘了。這些合成環境為城市野生動植物提供了重要的棲息地,並建立了綠色走廊,使人們得以保持流動。鑑於迫切需要保護城市野生動植物的棲息地,人們可能會得出結論,儘管以人類為中心的綠色設計方法固有的缺陷,但城市綠色空間確實反映了向更加平等的社會生態景觀的實質性轉變。為了確保可持續城市的概念在道德上是可辯護的,社區一級的決策過程和大規模的城市規劃過程都必須更加重視人類和非人類城市居民的需求

 

只有在決策過程建立在承認城市本身是非人類生活的重要棲息地的基礎上,才可以追隨納斯的生物圈平等主義的概念。城市本身是非人類生活的重要棲息地,人類與非人類之間的關係不斷相互作用並影響著人造的城市景觀。當然,需要繼續進行跨學科研究,以更全面地理解城市開放空間的實際和可感知的好處。與綠色空間有關的可持續發展項目正在受到重新審查的事實,可以說是一個積極的信號,表明決策過程可以朝著地方一級更加環保的平等思想的方向發展。越來越多的氣候活動家和環境正義倡導者參加了這些辯論,並且在批判性地重新審視城市的可持續性和復原力概念的努力背後蘊藏著巨大的智力。關於設計以人類為中心與以生態為中心的城市開放空間的內部爭論也強調了人們與人與人之間相互依存的關注日益增加。由於這種觀點的改變,研究人員和當地居民都將非人類的城市居民視為相互聯繫的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生態中心的角度對城市進行重新審查表明,學者,激進主義者,政策制定者和居民正在向社會和生態意識的艱難過渡過渡,並應對由根本上不可持續的城市政策和做法引起的道德困境。 。這些擔憂突出了建立健康和有彈性的城市生態系統所面臨的挑戰和責任,並鼓勵個人反思建設更綠色,更公正的城市的緊迫性。

 

 

規範性建議:關鍵跨學科

 

綠色空間的概念是城市環境政治面臨的主要理論和實踐挑戰,即對自然與社會鴻溝的解構,以及社會生態正義與城市福祉的交匯。地理學家布魯斯·布勞恩(Bruce Braun)在他的論文“理論化自然-社會鴻溝”中概述了為何對不同學科的學者證明對自然-社會鴻溝的解構是具有挑戰性的,並認為這些努力“通常只是歸納了一個方面”。另一個之下的二元”(Braun,2008年)9。這一主張引起了有關通過可持續發展項目調和城市居民與自然的疏遠的重要問題。儘管在逃避對自然和社會的二元思考時遇到了許多困難,但城市環境歷史,城市政治生態學和環境正義的觀點產生了寶貴的學術知識,為研究建設更綠色,更公平的城市提供了信息。每種分析方法都強調了不同的分析領域,而且過分嚴格地遵守一個概念框架與另一個概念框架實際上可能阻止學者們認識到創建城市綠色空間所產生的跨學科問題。上文概述的城市環境政治發展鼓勵對未考慮結構性經濟和種族不平等現象的開放空間項目進行嚴格評估。為了使城市綠化戰略真正具有可持續性,必須將其用於解決與環境健康和社會公平相關的問題,並且在推動高檔化進程時不為經濟精英提供利益。鑑於21世紀的全球加速城市化引發了圍繞城市增長與環境保護之間平衡的新爭論,解決這一問題在整個21世紀將變得越來越重要。由於城市和環境研究領域的獎學金將城市重新定義為生態空間,因此研究人員必鬚麵對過去的概念化,這些概念化限制了這些辯論,綜合了概念框架並為社會和生態福祉創造了現實的途徑。

 

 

 

 

 

 

Works Cited:

1 Martin V. Melosi. “The Place of the City in Environmental History.” Environmental History Review, 1993.

2 Harvey, David. “The Right to the City.” New Left Review, 2008, pp. 24.

3 Heynen et al. In the Nature of Cities: Urban Political Ecology and the Politics of Urban Metabolism, 2006, pp. 2.

4 Sze, Julie. Environmental Justice in a Moment of Danger. Vol. 11.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20.

5 Carter, Majora. “Greening the Ghetto.” Ted Talk, February 2006.

6 Wolch, Jennifer R., et al. “Urban Green Space, Public Health, and Environmental Justice: The Challenge of Making Cities ‘Just Green Enough.’” Landscape and Urban Planning, Vol. 125, 2014, pp. 234–244.

7 Næss, Arne. “The Shallow and the Deep: long-range ecology movement. A Summary.”

Inquiry, 1973, pp. 96.

8 Næss, Arne. Ecology, Community and Lifestyl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9 Braun, Bruce. “Theorizing the Nature-Society Divide.” The SAGE Handbook of Political Geography,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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